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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10 9:26:28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领导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并按宗地建立台账,核算土地成本及收支。

第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收入范围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不含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抵作土地价款。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在土地出让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下达的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出让土地的批次、地点、面积和已支出的相关费用;有关部门或乡镇将需要支出的项目、金额等相关资料,抄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或乡镇提供的资料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台账。

第六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保证金(或预付款),缴入规定账户,不得在部门滞留、挤占、挪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促土地受让人严格履行土地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八条  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受让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

第九条  对未按照出让合同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土地出让收入按国家规定全额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严格遵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不得高于收入规模。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清算缴库后,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执行。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计提教育资金、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铁路建设费支出等。

1、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征地管理费征收和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规定的通知》(冀财综[2002]63号)计提出让金总额2%的出让业务费,用于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

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比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财综[2007]47号)规定执行。(提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总成交价款的5%左右,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4、计提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规定执行。(应提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5、计提教育资金。按照《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综[2011]81号)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农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

6、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综[2011]88号)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7、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8、计提铁路建设费。按照《河北省铁路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1]11号规定执行。(按所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总额3%的比例计算铁路建设费,所计算的铁路建设费从市、县人民政府所取得的土地纯收益中提取。)

以上支出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外,涉及到个人补偿的由主管部门提供详细的补偿依据和到户补偿协议;涉及到地上部分补偿的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由主管部门商人社部门确定缴费金额,由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金直接缴纳到人社部门,以上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发放实行公示制度。乡(镇)政府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和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向财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至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建立土地出让宗地底价评审制度。聘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出让土地位置、征地拆迁成本、报批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用地性质、规划容积率、商品房时价等因素提供土地评估价,国土资源部门统筹考虑规划用途、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对土地评估价格初审后,报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第十五条  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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