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2号);
2、《高阳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高政字[2014]46号)
申请条件:
1、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待遇;
2、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三年(含三年)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办理材料:
1、履行授权乡(镇)、县民政部门核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的相关手续(《委托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授权书》);
2、提交书面申请,及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高阳县(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声明书,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字确认;
3、申请家庭成员近期照片、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自有住房宅基地证、房产证、承租房屋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5、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6、优抚对象困难家庭需提供优抚证件;
7、残疾人员应提供《残疾人证》;
8、就业年龄内因患病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治疗病历;
9、房屋拆迁或土地征用的城镇和农村家庭应提供《赔偿协议》;
10、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须提供本人工资发放凭证及复印件;
11、家庭成员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税务机关的缴税凭证。家庭财产性收入、家庭转移性收入等证明
办理地点: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社区办)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58006
办理流程:附城乡低保申报流程图
高阳县城乡低保申报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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