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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15/6/26 17:24:25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事项名称: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地税业务)

申请条件: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材料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3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的有关资料。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3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应报送: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3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明细记录。

——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缴纳税款凭证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3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缴纳凭证原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省税务机关要求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地点:高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分厅

办理时间:工资薪金所得每月申报期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于次年3月31日前; 

联系电话:0312-6613933 

办理流程见附件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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