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6/28 10:21:01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事项名称: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颁布,2002年8月修订)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60号)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 》(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申请条件: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企业和单位

办理材料:相关文件

办理地点:高阳县水利局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22710

办理流程:见附件

高阳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律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18 www.gaoya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政府
主办:高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 0312-6699502
ICP备案号: 冀ICP备05019657号-1   网站标识码:1306280002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6280200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