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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6/28 10:43:59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事项名称: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四十八条至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至五十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颁布,2014年5月修订)第四十条至四十二条

申请条件: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企业和单位

办理材料:相关文件

办理地点:高阳县水利局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22710

办理流程:见附件

高阳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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