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和《河北省劳动能力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建立了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工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工作。根据《河北省劳动能力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局《三定方案》要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伤保险处,具体负责工伤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及有关部门委托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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