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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等审批
发布时间:2015/7/3 10:52:39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事项名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批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从事本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申请本项审批;
2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办理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1、申请书;

2、防洪评价报告 

办理地点:高阳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56710

办理流程

审批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

环节

受理

窗口

工作人员

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经审核,材料齐全,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审核

窗口负责人

对经办人的办理意见进行把关

提出审核意见

审批

带班领导

对审批结果进行把关

做出审批意见

办结

窗口

工作人员

审批结果

送达批复文件

特殊

环节

有〇

现场勘验

专家评审

听证、公示

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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