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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发布时间:2015/7/3 10:57:11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事项名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颁布,20145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
、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
、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
、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办理材料:《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1、申请书;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办理地点:高阳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56710

办理流程:见附件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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