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
申请条件:《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相关条款:下列建设项目须申请本项审批:
1、占用以农业灌溉为主水库、河道、渠道中的水;
2、占用以农业生产服务为主的渠道、河道、电灌站、排涝站、涵、闸等工程设施;
3、占用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的市级财政投资占50%以上的建设项目
办理材料:《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相关条款: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替代工程应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审定补偿方案;
4、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5、占用县(市区)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县(市区)行政区利害关系的,附具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办理地点:高阳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56710
办理流程:见附件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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