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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阳县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9/25 11:23:34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高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阳县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

审批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高阳县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十六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99

 

 

 

 

 

 

 

 

 

高阳县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晰、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规划工作的行政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事权

    (一)审议决策事权。城乡规划审议决策按照规划事项实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县城乡规划联合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划联审会)和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县规委会由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组成,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规委会主任。县规划联审会由县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县政府主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担任县规划联审会主任。县规委会、县规划联审会办公室设在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规划审议决策机构要建立健全审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提请审议规划事项或规划方案前,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政策规定对规划事项或规划方案进行综合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议,并进行规划方案公示。

    (二)审批事权。除需上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外,其它城乡规划的审批与实施管理,均实行县政府和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

 

第二章 县规委会审议决策规划事项与程序

 

    第三条  县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

    (一)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区域城乡空间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的编制、修订。

    (二)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

    (三)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区域重大项目的规划。

    (四)经济开发区及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

    (五)重点地段及主干道两侧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规划道路、河道景观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

    (六)规划建设用地内规划道路两侧的建筑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及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公共建筑群规划设计方案。

    (七)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八)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周边对景观有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对城市景观、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纪念性构筑物设计方案。

    (九)已经县规委会审议通过,有下列情况的规划事项或规划方案:

    1.调整规划用地性质、配套设施控制标准;

    2.调整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强制性内容;

    3.规划空间结构有重大调整。

    (十)对社会影响重大或存有争议的规划事项。

    (十一)县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规划事项。

    第四条  县规委会工作程序

    (一)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召开县规委会请示,并按照县规委会章程有关规定筹备会议,县政府办公室配合。县规委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二)会议由县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按照县规委会章程明确的议事规则进行审议决策。会议纪要由县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县政府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办理规划事项或建设项目规划审定和行政许可手续。

    (四)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审议通过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

 

第三章 县规划联审会审议决策规划事项与程序

 

    第五条  县联审会审议决策事项

    (一)规划道路两侧的建筑规模3万平米以下公共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及建筑规模5万平米以下公共建筑群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二)规划道路两侧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的新建项目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

(三)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调整方案。

(四)各类工业项目的选址及规划设计方案。

    (五)违法违规建设案件涉及重大规划问题的处理。

    (六)县规划联审会主任认为需要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县联审会工作程序

    (一)县规划联审会办公室提出召开县规划联审会的请示,并按照县规划联审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筹备会议,县政府办公室配合。县规划联审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二)会议由县规划联审会主任主持,按照议事规则进行审议决策。会议纪要由县规划联审会主任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办理规划事项或建设项目规划审定及行政许可手续。

(四)县规划联审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审议通过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

 

第四章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决策规划事项

 

    第七条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决策事项

    (一)落实县规委会及县规划联审会审议决策事项(规划),办理县规委会及县规划联审会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

    (二)对不需要提请县规委会和县规划联审会审议的其它规划事项(规划方案)进行审议决策,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规定要求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章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乡规划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确需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否则,各级各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59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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