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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阳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9 10:59:36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高阳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资源是政府和政府授权的部门所控制或掌握的以及主要为社会公众使用或提供服务的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 

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国家直接或间接投资以及利用国际组织或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药品采购、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依法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阳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的决策协调机构,研究制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有关政策,领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改革等工作。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依照授权负责组织或配合主管机关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与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牵头组织有关行政部门拟订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细则和配套管理制度;

(三)协助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公共资源交易的争议和纠纷、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依法依规建设运营、系统兼容、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对评审专家和电子政务网络资源的正常使用; 

(五)汇总公共资源交易情况,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通报、发布相关信息,对进场交易情况进行考评; 

(六)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全过程服务的非营利公益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受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登记,协调安排开评标时间、活动场所,并发放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通知书; 

(三)依法发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登记复核进场从事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进场资格; 

(五)对不符合进场交易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质疑; 

(六)收集和发布相关政策法规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场内从业信誉档案和交易活动当事人信息库,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发现有不良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七)设立与维护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专家抽取终端; 

(八)负责规范进场交易活动程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共秩序; 

(九)按照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缴存的保证金(资信金); 

(十)开展进场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相关资料(含录音录像资料)的存档调阅工作; 

(十一)负责提供交易全过程、全方位的实时电子监控服务,见证交易活动; 

(十二)对交易场所内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报告。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行行业自律,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制定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第三方评价、不良行为记录和查询等制度,构建网络诚信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与惩戒机制建设。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卫生、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审查交易前各类交易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二)审核审查项目单位和业主选取或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资质; 

(三)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 

(四)指派专门人员代表所在部门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行政监督设施,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流程管控并对交易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六)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和服务水平等,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改进和规范交易市场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成交合同履约情况; 

(八)受理相关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和业主在确定实施交易时间、场地等信息后,应及时通知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不得妨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活动;不得干预招标人、采购人和业主自主选择符合规定资质等级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交易的权力。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审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政府类资金。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负责核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检查监督价格执行情况。

第四章  行政监察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检查监督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履行管理、监督、服务等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有关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专门监察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及其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应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2016年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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