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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6/23 15:17:31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全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要求,结合县工作实际,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单位安全打非治违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工作制度,一工作标准,严格监督问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实广泛参与安全非治违常态作机制。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建设施工、特种设备、油气管道、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 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窝点,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重点任务

() 重点打击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个人或团伙组织采用隐匿手段,利用民房、废弃厂房或租用厂房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2.个人或团伙组织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 非法从事长途客运,非法从事出租车、校车运营;

3.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从事建设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交通运输及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4.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及竣工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5.从事商贸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超范围经营,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汽柴油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

6.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欺骗、胁迫等限制手段,强令职工在危险环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内或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合, 安排职工住宿;

7.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生产经营单位被依法关闭取缔后, 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8.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 重点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落实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管理盲区,责任落实不到位;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不能有效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实际管理工作脱节,有制度不执行;

3.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不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实施隐患排查,应排查而未排查出隐患或排查出隐患不按要求登记报告,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被查出隐患未按规定整改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不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制定培训计划或计划形式化,培训内容与实际不符,不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缺乏基本安全生产知识;

5.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条件论证和评价,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规定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不经过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

6.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超员、超速、超载上路行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动火、有限空间、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7.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缺失或损坏,不按规定实施检测、检验,不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8.应急救援管理不到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形式化,缺乏针对性;不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到位;

9.违反承包、发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不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0.存在职业危害,不执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隐患严重,损害职工健康;

11.故意规避、不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

12.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重点行业、领域部门职责

(一)危险化学品

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未经许可擅自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源头监管工作,及时通报发现的安全隐患 。

县市场监管部门(质监)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检验检测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非法违法行为。

县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对非法违法处置危险化学品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及驾驶、 装卸管理、押运人员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商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非法违法从事成品油销售的行为。

县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烟花爆竹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公安、安全监管、市场监管(质监、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零售网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运输、 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场监管部门(质监)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依法查扣。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县供销部门配合县公安、县安全监管、县市场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三)民用爆炸物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县公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四)油气管道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油气管道项目管理,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依法查处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及暴力抗法等非法违法行为。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依法查处油气管道周边非法违法施工建设行为。

县市场监管部门(质监)负责依法查处油气输送管道等特种设备生产和检验检测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

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工作。

(五)消防安全

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以及未经许可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消防安全条件防火间距不足、 占用消防通道等非法违法行为。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燃气安全的打非治违工作,对燃气使用单位、用户的非法违法行为及破坏燃气管道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商务、县文广新、县教育、县民政、县卫计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打非治违工作。

(六)道路交通

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超员、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及未经许可或备案非法从事提供校车服务等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和公共交通、出租车运营的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运输许可擅自从事运营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

县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未经许可、违反规定使用校车上路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建设工程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地中无勘察、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施工的非法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建设工程的打非治违工作, 依法查处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县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防洪工程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打非治违工作, 依法查处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八)特种设备

县市场监管部门(质监)负责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城市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九)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

县教育部门负责县内幼儿园的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对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公园常设及临时搭建的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设施要依法予以关停。

县市场监管部门(工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以及超营业执照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机制

(一)健全领导机制。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成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制度,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强化责任落实,定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排查, 有效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负有打非治违工作职责的部门要明确打非治违负责人和机构,制定主动排查发现、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执法监察工作机制。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打非治违执法监察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关闭。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和查处的非法违法信息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通报和报告。

(三)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奖励办法、奖励的具体标准和兑现方式,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线索, 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对举报查实的,按照奖励标准对举报人现奖励。受理举报的部门要对举报人以保护。

(四)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履行打非治违职责,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督导检查,对重大问题和非法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认真排查有遗漏、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惩处标准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对瞒报事故和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在严厉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倒查相关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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