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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洁净燃料替代散烧燃煤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9/18 9:29:39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为全面推进高阳县洁净燃料替代散烧燃煤工作,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洁净型煤保供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保定市散烧燃煤替代工作会议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洁净燃料替代散烧燃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除已经明确煤改气、煤改电的南关、北沙、南沙、东王、现代城5个城中村和杨屯、隆合庄、六合屯、辛留佐、雷庄等5个农村外,其他行政村(社区)居民暂时不能实现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供热的,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2081-2014)的洁净燃料(洁净燃料指符合省地方标准的绿色焦炭、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炭、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我县重点推广洁净型煤、无烟煤)。

二、城中村、农村分散燃煤用户,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严禁采购、囤积劣质燃煤,居民家庭现储存的劣质燃煤于9月30日前清理完毕,10月1日以后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政策要求予以处理。

三、9月1日起,由市场监管局(工商局)牵头,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发改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和各乡镇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县范围内煤炭销售企业、摊点和除集中储煤场及各乡镇配送点以外的煤炭储存场所依法进行清理取缔,实现除集中储煤场及各乡镇配送点外,全县范围内无煤炭经营和经营性储煤场(点),坚决杜绝劣质燃煤经销。

四、结合洁净型煤加工配送中心、集中储煤场及配送网络建设,按照集中经营、集中管理、按需配送的要求,全县所有手续齐全、符合要求的煤炭销售企业必须全部搬迁到集中储煤场,实现洁净燃料集中储存、集中经营、统一配送。

五、各煤炭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质量规定,主动开展质量报验和煤质报告,做到合法规范经营。市场监管局(质监局)、环保局在集中储煤场、洁净型煤加工配送中心设置监督点,配备相应设备、人员,对所有进入集中储煤场和洁净型煤加工配送中心的煤炭进行质量监管。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销售未达到质量标准煤炭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没收不达标煤炭并予以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不进驻集中储煤场,经营销售、使用劣质燃煤,清洁煤洁净型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私自采购、囤积、贩卖散煤等行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2315、工商局5659022。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此前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实施洁净燃料替代散烧燃煤相关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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