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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发布时间:2016/12/21 15:51:06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200951日起施行)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二、申请条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11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三、申报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四、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五、办理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312-663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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