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纺织产品质量,加强对纺织行业的监督管理,力促纺织行业做大做强,县委县政府决定对纺织行业开展集中整治,对流通领域经营主体公告如下:
一、所有纺织原料和纺织产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棉纱,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外包装上注明品名、规格、等级、重量、回潮、批次、成份及含量、执行标准、厂名、厂址等,标注内容要真实。
三、再加工纤维包装上必须真实、清晰的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者的名称及地址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在显著位置注明“禁止用于生产脱脂纱布、脱脂棉等医疗卫生用品和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四、纺织原料经营单位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售出的商品要如实登记购买方单位、购买数量等内容。
五、所有纺织原料和纺织产品经营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整改,于2017年4月28日前建立健全购销货台账,完善产品标示,及时将不合格商品下架、停止销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市场监督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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