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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5/11 8:22:16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高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的意见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城区规划范围内(以下简称城区)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及以上在高阳县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城区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城区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还清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对在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高阳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县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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