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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阳县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9/27 8:39:58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各乡(镇)政府、锦华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高阳县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职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917

高阳县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6号)、《河北省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和《保定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保定市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的通知》(保处非20188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是指在高阳县行政区域内出现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或已发生非法集资活动情况下,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情况、非法集资活动实施排查、跟踪监测、统计分析、预警提示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高阳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建设、协调推动和考评督办等工作。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负责做好信息统计、预警通报和风险提示等工作。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 “谁主管(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实施全面监测预警。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及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明确部门职责,配备力量,保障经费,有效开展监测预警各项工作。协调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提供打击违法犯罪信息和立案判决执行信息,为重点监测相关企业和个人信息提供依据;协调本地人民银行、银监办等分支(派出)机构进一步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组织本系统、下属单位、行业协会等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加强对主管(监管)机构和业务的日常监管、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及时研判、预警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苗头性风险,力争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第三章 监测预警范围及手段

第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四种特征视为非法集资,纳入监测范围。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统筹线上线下,综合研判部门信息、监测可疑资金流向、强化舆情研判分析、加大风险排查力度,对风险高发行业领域和企业、个人信息进行重点监测,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名义,采取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方式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

 (二)以P2P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名义,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

 (三)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

 (四)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私募基金、股权众筹等方式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

 (五)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等方式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的;

(七)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小贷公司等名义,开展非法存贷业务吸收社会资金的;

 (八)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名义,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

 (九)以民间等组织名义,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

 (十)以电子商务、大宗商品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等名义,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

 (十一)以不实或虚假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销售、以承诺购置土地使用权后约定集资建房、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产权份额等方式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

 (十二)以民办院校、养老机构、民营医院等名义,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

 (十三)以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等名义,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

(十四)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异常情况。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根据行政管理范围和工作实践,每半年分析一次本领域非法集资活动共性特征和苗头性趋势,提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特征及细分行业领域等监测重点,及时部署本系统开展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和清理整顿等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根据本乡镇实际,结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布的监测重点,每半年提出一次本地监测的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重点人群等,及时部署开展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和清理整顿等工作。

第十条 市场监管局应综合运用信息公示、市场准入限制、建立黑名单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依法将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非法集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并根据分析研判或调查情况及时向同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人行督促、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涉嫌非法集资银行账户的查询工作。通过反洗钱系统调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涉嫌非法集资可疑交易线索;银监办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对可疑银行账户的甄别,做好涉嫌非法集资银行账户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实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处非办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宣传部、电视台、市场监管局、通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采取有效措施,教育引导各类媒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内容的广告: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二)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六)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七)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非法集资的活动;

(八)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募集活动。

第十四条 各类媒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发布前广告审查工作,拒绝登载非法集资广告信息,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正面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克服非法牟取暴利、非法获取利益等错误观念,增强买者自担风险自负的投资风险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统计报告制度。通过接受单位或个人举报、舆论监测、日常监管等方式,对各类有可能发生非法集资风险及非法集资案件的情况信息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及分析,全面掌握本区域、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有关情况,适时做好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报告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及时向县处非办报告。

(一)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做好工作记录,登记造册,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二)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及推介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宣传、新闻广电出版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三)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举报有功单位、个人的奖励力度。

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逐步收集汇总各类涉及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信息,加强相关信息资源的综合分析和研判。探索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系统平台,集中整合人员信息、经营信息、资金信息、舆情信息和线下信息等数据资源,逐步形成上下左右联动、线上线下结合,集合情报采集分析和疑点识别处置全流程的监测预警体系,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及分析研判的准确性。在预警系统平台建成前,相关涉及非法集资信息管理部门应在分头处理分析后,将结果提供给主管(监管)部门。

第五章 监测报告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台账,按月汇总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情况。台账应包括:本月新增、存量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线索,以及线索处置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每半年应向县处非办报送一次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应包括:总体风险情况、风险高发地区和行业、新增和存量线索情况以及线索处置情况等。监测报告采取零报告制度,由县处非办汇总后报县政府,并通报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

第六章 研判处置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对监测预警工作中获取的疑似非法集资线索、信息,进行综合研判,采取以下分类处理、移交和预警措施。

(一)对于不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事件,及时跟进处置,落实责任,切实化解风险隐患。

(二)对于非法集资风险事件,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三统两分原则(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立案查处、分别落实维稳)依法查处;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非法集资风险事件,由相关主管(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采取检查、登记、整顿、取缔、监管退赔等措施及时妥善化解,并按照管辖分工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整治。

第二十条 对于案情特别复杂、重大(涉及资金十亿元以上、参与人数千人以上的跨省案件或有其他重大情况的),或者一时无法定性的风险事件,由县处非办报市处非办研究处理。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网络,保障相关工作经费,保障通讯渠道畅通,对监测预警工作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做好日常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加强线下线索搜集,探索网格化管理方式,深入基层,加强对社区、村屯、街头、路面的信息收集和风险排查。配置、培养一批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信息报送员,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准确分析,适时预报预警。定期对本部门监测预警工作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将监测预警工作纳入我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年度综治考评重要内容。对于工作实、方式新、成效显著的部门,通过现场经验交流、工作动态通报等方式予以推广;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地方和部门,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高阳县处非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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