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招生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
教育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招生委员会,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优化我省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程序,根据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等 10 部门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
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5】4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农村独生子女考生的高考加分
资格审核程序作出如下安排:
一、资格条件
农村独生子女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2.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
同母异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3.考生本人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农村居民,指从考生身份审定当月起向前推算,具有我省农
村户籍人口连续 10 年以上,依法享受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不享受城镇居民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和福
利待遇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不属于这个范围(成
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
24 个月内享受农村居民待遇)。
二、职责分工
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考生的资格审查及公示工作由各级卫
生计生部门负责。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登记汇总,并配合做好
公示工作。
三、实施程序
自 2018 年起,由考生所在中学负责通知申请农村独生子女
高考加分的考生,于每年国庆节后 10 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或乡
级卫生计生办(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领取并如实填写《河北
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同时向乡级卫生计生办提供如下证明
材料:
1.考生本人参加高考的证明(有就读学校的考生所在学校出
具,无就读学校的社会考生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出具)。需留存原
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居民户口本(考生父母及本人)。需提供原件供审核,复
印件两份留存。
3.身份证(考生父母及本人)。需提供原件供审核,复印件
两份留存。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原件供审核,复印件两
份留存。
5.农村居民户口状况证明(村委会出具)。需留存原件和复
印件各一份。
6.违法生育的处理情况证明(乡级卫生计生办出具)。需提
供原件供审核,复印件两份留存。
7.属父母离婚、丧偶的,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⑴属离婚的,需要提供父母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民事
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考生父母双方婚育状况证明,即未再
婚或再婚后未生育的证明。需提供原件供审核,复印件两份留存。
⑵属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者的死亡证明及现存一方的婚育状
况证明,即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的证明。需提供原件供审核,
复印件两份留存。
8.考生本人填写的《河北省独生子女审定表》。需提供一式
四份(高考报名点、乡级卫生计生办、县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
计生委各一份)。
9.考生本人近期四张小二寸免冠照片。照片要求蓝底,成像
区上部空 1/10,头部占 7/10,肩部占 1/5,确保清晰、规范。
考生须于 11 月 25 日前将通过市、县、乡三级(省直管县、雄安新区三县经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的审核盖章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交报名点。各报名点汇总采集信息后,报县级招生考试机构。不按规定参加审核并提交《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的,不能享受当年高考农村独生子女加分。
资格审核工作应坚持“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双人审核制度,确保公平公正。要严守工作纪律,遵循审核程序,决不允许以权谋私,严禁任何形式干涉资格审查行为。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冀招委普„2015‟ 4 号文件精神做好加分考生的公示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各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属地高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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