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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18/11/12 11:57:38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高阳县物价局关于商品房

销售明码标价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规范我县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对我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中应执行的明码标价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的意见》(保政发【2017】14号)和《高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高政字【2017】34号)的规定,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现房销售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8。

二、经营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违规销售;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六)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七)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搭售车库、小房等其他服务及产品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近期将组织开展全县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加入失信人名单,并邀请相关媒体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经营者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58(0312-6699347)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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