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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4 9:50:55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高阳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一、2017年11月13日,保定市人民政府正式修订印发了《保定市主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保政发〔2017〕30号),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2019年,高阳县城建成区宏润大街(南至与建新大街交叉口,北至北二环)以东,北二环以南,高任路岳佐路口以西,保沧路三利大街孝义河桥与商贸大街孝义河桥连线以北(含商贸城建成区)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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