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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管理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2/5 21:45:00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各参保单位、广大参保居民、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县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合力做好节后上班的防控工作,减少因人员流动、聚集带来的感染风险,有效保障办事群众以及医保窗口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经办机构“零跑腿、零见面”目标,现将部分医保业务办理事项进行了简化、调整或延期。特通知如下:

    一、按照有关要求,自2月1日开始,疫情防控期间医保服务大厅实行封闭式管理,对于一般性医保经办业务事项不在现场开放办理,原则上不再受理线下业务。

    二、实行“网上办”。在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机构利用现有网络平台做好经办业务。对于征缴业务,在现有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的基础上,开通微信交流群,方便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基数核定、补费、人员增减、信息修改等业务,形成电子业务档案,留存备查,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办纸质手续。针对异地就医业务,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等异地就医业务,请通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或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用手机登录异地就医备案平台,即可进行备案操作。

    三、实行“延时办”。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办理医保(生育)缴费、登记、备案等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进行补办,补办前不影响医疗保险相关待遇。需要进行现金医疗费报销的业务,待疫情防控结束后再办理报销,不受6个月的时限限制。

    四、实行“持卡办”。所有可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本地就医门诊和住院、异地安置和转外住院等),原则上均应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

    五、实行“电话办”。各有关单位、人员对于不能实现网上办理的医保报销、关系转移接续等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实行电话预约,由各用人单位负责医保工作的人员统一汇总、统一办理。预约时,医保经办人员将必要的事项一次性告知,并建议其采取邮寄、快递等方式提交必要材料。城乡居民因意外伤害就医,需在48小时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电话备案,疫情结束后补交相关资料。

    六、实行“暂缓办”。门诊特殊疾病评审鉴定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除重点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门诊大病外,其他各类参保人员提倡暂缓办理;医疗救助申报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办理,待疫情结束后按程序申报,减少人群聚集,最大程度避免感染风险。

    七、实行“特事特办”。对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实行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需经严格甄别,请带好自己身份证,自觉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并配合做好体温检测、人员登记等工作。

    本通知自2月1日起执行,突破现行医保政策的事项废止时间另行通知。

    城镇职工医保征缴电话(工作日):0312-6699322

    城镇职工医保大厅电话(工作日):0312-6656261

    城乡居民医保征缴电话(工作日):0312-6600638

    城乡居民医保大厅电话(工作日):0312-6699672

    城镇职工医保大病保险电话(工作日):0312-6665518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电话(工作日):0312-6699751

    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保险电话(工作日):0312-6290766

    医疗保障局24小时值班电话:0312-6630966


高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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