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医疗保障局按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保医保发【2020】6号】)要求,积极落实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此次减征涉及全县各类企业单位,根据实际,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保定市明确了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的具体措施。自今年2月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缴费比例减为3.45%,期限为3个月,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减征政策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含新参保、续保等业务补收部分)、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
通过与税务、财政部门沟通对接,对今年2月份已经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72家企业进行了退费,退费金额共计644724.49元,已全部退费到账,并告知各参保单位,确保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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