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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网信办关于网络群组自媒体传播30条禁止性规定
发布时间:2020/9/9 10:45:01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广大网民依法上网、依法办网,营造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地或主营业地在高阳县域内的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空间、自媒体账号。

1.禁止传播攻击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信息。

2.禁止传播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3.禁止传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

4.禁止传播损害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形象的信息。

5.禁止传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6.禁止传播未经发文机关、会议主办单位授权公开发布的,或高阳之声、高阳之窗、网信高阳、高阳广播电视台、高阳县人民政府网站、高阳文明网等县级主要政务媒体未公开发布的,或发文机关、会议主办单位未在本机关单位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上公开发布的党政机关文件及内部资料(如通知、通报、报告、方案、意见等)的全文及摘要、会议讲话的录音录像、消息稿等相关信息。如需传播,须向发文机关、会议主办单位履行报批手续,经授权,方可传播。

7.禁止传播泄露个人隐私的信息。

8.禁止传播影响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的信息。

9.禁止传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信息。

10.禁止传播嘲笑、调侃、伤害民族、宗教和地域感情的信息。

11.禁止传播展示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教义”与思想的信息。

12.禁止传播对历史尤其是革命历史进行恶搞或过度娱乐化的信息。

13.禁止传播对已定性的反面和负面人物形象进行美化、歌功颂德的信息。

14.禁止传播将政治内容、经典文化、严肃历史文化进行过度娱乐化展示解读的信息。

15.禁止传播宣传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信息。

16.禁止传播展示违背伦理道德的糜烂生活的信息。

17.禁止传播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信息。

18.禁止传播以暴制暴,宣扬极端的复仇心理和行为的信息。

19.禁止传播展示淫秽色情、渲染庸俗低级趣味,宣扬不健康和非主流的婚恋观的信息。

20.禁止传播诱骗网民进行赌博活动的信息。

21.禁止传播侮辱、诽谤、贬损、恶搞历史人物及其他真实人物的形象、名誉的信息。

22.禁止传播侮辱、贬损他人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身体特征、健康状况的信息。

23.禁止传播以恶搞方式描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恐怖事件、战争等灾难场面的信息。

24.禁止传播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信息。

25.禁止传播危害青少年生命安全,诱导青少年自残、自杀的死亡游戏信息。

26.禁止传播破坏生态环境,具体展示虐杀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信息。

27.禁止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信息。

28.禁止传播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信息。

29.禁止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信息。

30.禁止传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的,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由高阳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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