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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我县实行新冠肺炎疫情有奖举报
发布时间:2021/8/6 10:50:13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通  告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新冠肺炎疫情,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的输入和传播,筑牢我县安全防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有奖举报。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近两周内,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参照每日最新风险等级地区列表)、境外返回人员,本人未及时按规定向所在街镇社区报备、未纳入排查管控的对象。


(二)要求落实不出户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的人员(境外返回解除集中隔离后继续实行7天居家医学观察人员、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返回集中隔离解除后实行7天居家医学观察人员、其他实行不出户居家健康监测人员),隔离期未满私自外出的对象。


(三)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过密切接触且隐瞒不报的人员。


(四)有发热、咳嗽、呕吐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但未到发热门诊进行筛查的人员。


(五)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


二、举报方式及奖励措施


(一)对上述线索,广大居民可通过电话向高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举报。举报电话:0312-6622770。


(二)举报人应准确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详细居住地址、未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等情况以及本人联系方式。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同一情形被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负有排查管控工作职责的;举报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举报人从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信息检举的;举报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规行为证据的。


三、其他要求


(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本轮疫情解除后终止。








高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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