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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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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统计 |
本日受理: |
0件 |
本月受理: |
0件 |
本年受理: |
3件 |
累计受理: |
53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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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高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来信时间 |
2017/6/20 16:40:45 |
来信内容 |
高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查不到! |
责任单位 |
住建局 |
回复时间 |
2017/6/21 9:53:32 |
回复内容 |
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及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高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第十五届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保定市物价局批复(保价经费字[2010]第31号),城区内所有沿街门店均按此标准征收。
工商服务业:按经营面积为单位收取。具体标准为:
30平方米以下 30元/户/月
30(不含)—100平方米 0.9元/平方米/月
100(不含)—500平方米 0.8元/平方米/月
500(不含)—1000平方米 0.7元/平方米/月
1000(不含)—5000平方米 0.6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 0.5元/平方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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