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发布时间:2025-01-03 发布机构:高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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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人员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
(二)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较大的;
(三)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拟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或者冻结存款、汇款,涉案面积或价值较大的;
(五)拟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
(六)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七)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作出减轻或加重处罚决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三)可能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风险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第七条 政策法规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和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政策法规股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单位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 政策法规股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部门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办案单位;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九)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十条 政策法规股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单位。
第十一条 办案单位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政策法规股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办案单位对政策法规股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政策法规股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局长主持,局班子成员、督查室负责人、政策法规股相关人员、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科室、队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律师参加。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政策法规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六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十七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