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化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2〕97号)、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扎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工作的通知》(冀水河湖〔2019〕22号)等文件精神,为了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明晰工程管理职责,推进水利工程现代管理体系建设,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河道安全行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高阳县境内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划定
(一)潴龙河左、右堤(左堤:蠡县庞果庄至高阳西留果庄;右堤:蠡高界至旧城汛房)均以现状堤外脚算起,各外延30米;右堤(旧城汛房至高雄界)内、外堤脚各外延30米。两条边线之间的所有区域。
淀南新堤(龙化小埝)旧城汛房至高任路堤外脚外延10米;高任公路至高雄界堤内、外脚各外延10米。两条边线之间的所有区域。
潴龙河故道自旧城汛房至高雄界,河槽两侧河口边线以内所有区域。潴龙河主槽高任公路至高雄界,河槽两侧河口边线以内所有区域。
(二)小白河左右岸(肃高界至高任界)两侧河口边线各外延3米,两条边线之间的所有区域。
(三)孝义河左堤(蠡高界至高雄界),蠡高界至高任公路段,从现状堤外脚外延10米;高任公路至高雄界(四门堤)段,从截渗沟渠口外边线外延3米。孝义河右岸(蠡高界至高雄界)从河口外边线外延10米,两条边线之间的所有区域。
(四)陈村分洪道左、右堤(左堤:蠡高界至高阳南圈头;右堤:蠡高界至高阳赵堡店)均以现状堤外脚各外延10米,两条边线之间的所有区域。
(五)蒲口扬水站、南马扬水站(军民扬水站)、东方扬水站以土地确权面积划定为管理范围;蒲口总排干渠、南马排干渠、东大洼十字渠和高任公路南排沟管理范围按渠口两边线各外延2米划定;蒲口总排干渠的西排干渠、中排干渠和东排干渠,北庞口排支渠管理范围按渠口两边线各外延1米划定。
二、保护范围划定
潴龙河右堤(千里堤)堤外脚外延150米为堤防保护范围,潴龙河右堤(旧城汛房至北坎苇)堤内脚外延100米为堤防保护范围。潴龙河左堤、淀南新堤、陈村分洪道左、右堤、孝义河堤(含四门堤)堤内外脚各外延100米为堤防保护范围;蒲口扬水站、南马扬水站、东方扬水站管理范围轮廓线外延100米为工程保护范围;潴龙河故道(旧城汛房至高雄界)、潴龙河主河槽(高任公路至高雄界)、蒲口总排干渠、东排干渠、中排干渠、西排干渠、南马排干渠、东大洼十字渠、北庞口排支渠和高任公路南排沟渠口边线两侧各外延20米,截渗沟和孝义河两侧河(渠)口各外延20米,划定为为渠(河)道保护范围。
三、管理职责
(一)此次划定管理范围按以上原则划定,局部做适当调整,以批复和备案的河道及工程管理范围坐标为准。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暂不改变。各乡镇(街道办)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进行行政执法;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费征收、日常监督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并对乡镇(街道办)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乡镇(街道办)、村两级河长加强日常巡查。
(二)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炭、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此次划定的河道和工程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各乡镇(街道办)执法队伍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是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确保行洪安全的有力保障,是水行政执法和管理的基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切实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地维护好、保护好和使用好河道堤防泵站排灌渠等水利工程,确保水利工程发挥最大效益。
特此通告。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