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高阳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8〕187号)、《保定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保政函〔2020〕36号)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意义
有利于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正确把握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将政府投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推进政府投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资金和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超概算问题,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权益。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分为六章27条,重点细化突出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概算编制与核定,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概算未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招标和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同时,强化了限额设计要求,投资概算审批时,如突破批复投资估算10%的,须重新编报可研报告,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不得随意突破。
第三章 概算控制,明确了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责任,经核定或批准的项目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未经批复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第四章 概算调整,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须在实施前向原审批部门报批;未按有关程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明确了调整概算的情况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明确负责政府投资管理的各相关管理部门职责,要求加强事前、事中控制,通力协作;对项目单位、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