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10-02 发布机构:高阳县科技局
【字体: 】    打印
为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依法管理科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取相关科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指南。一、保定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分类
高阳县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县科技局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申请获得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高阳县科技局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一)高阳县科技局政府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是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是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是指本部门内具体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范围
县科技局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如科技机构职能、科技政策、申报指南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2、公开时限及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将在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可到科技局办公室索取相关材料。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1、受理处室
受理处室:高阳县科技局办公室;联系电话:6699519;通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正阳路66号;邮政编码:071500;电子邮箱地址:gyxkjj@163.com。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市科技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市科技局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科技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2)申请方式
①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科技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科技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市科技局办公室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科技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审查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登记。工作人员对《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领导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出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机关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实际做出更改、补充。
④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机构名称:高阳县科技局;
办公地址:高阳县正阳路6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6699519;
电子邮箱:gyxkjj@163.com
五、监督与救济
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