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级交办2022年03月02日邢家南镇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对斗洼村刘娜违法占地建厂房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违法线索登记表》,并于2022年03月04日立案调查。
经核查,斗洼村刘娜未经批准于1987年占用斗洼村东南和留祥佐村东南集体土地建厂房,一部分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位于斗洼村东南;用途为厂房;四至为:东至斗洼村地,西至留祥佐村地,南至斗洼村地,北至斗洼村地;占地面积共计6461.18平方米(权属性质:北侧斗洼村6461.06平方米,南侧留祥佐村0.12平方米)。其中靠北侧5333.3平方米办理了占地审批手续:高集用(2013)字第04-003号;其余1127.88平方米(权属:北侧斗洼村1127.76平方米,南侧留祥佐村0.12平方米)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面积上建有房屋建筑面积共计350.15平方米;四至为东至斗洼村地,西至留祥佐村地,南至斗洼村地,北至刘娜厂区。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面积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确认该地地类为工业用地;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认该地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斗洼村刘娜未经批准于1987年占用斗洼村东南和留祥佐村东南集体土地1127.88平方米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刘娜给予行政处罚。
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03月29日对刘娜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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