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家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接上级交办发现高阳县供销合作社存在违法占地情况,立即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违法线索登记表》,并于2022年3月4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高阳县供销合作社未经批准于2006年和2008年占用留祥佐集体土地建炮库,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位于留祥佐村东南;用途为炮库;占地面积:25080.51平方米,建筑面积共计4250.13平方米,四至为:东至留祥佐村地,西至留祥佐村地,南至留祥佐村地,北至留祥佐村地。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13549.58平方米地类为其他草地, 经查看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查看高阳县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该地11530.93平方米地类为林地, 经查看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80.88平方米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1450.05平方米规划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高阳县供销合作社未经批准于2006年和2008年占用留祥佐集体土地25080.51平方米建炮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建议对高阳县供销合作社给予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31日依法向高阳县供销合作社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2〕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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