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14日高阳县邢家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上级推送,高阳县季朗村东南石油工区南侧有人焚烧杂草。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2022年05月16日填写立案审批表,经镇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2年5月14日下午5点左右代志学在地里干完活儿,在路边抽烟,把烟头扔在路边杨絮里,引起火苗将杂草引燃,着火点1处,长10米,宽2米,面积约20平方米。焚烧未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未对周围地块造成影响。2022年5月14日高阳县邢家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接上级推送,高阳县季朗村东南石油工区南侧有着火点,立即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代志学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对焚烧过火的场所进行了处理。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与当事人批评教育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05月26日对当事人代志学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环罚决字〔2022 〕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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