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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 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
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 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 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 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 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 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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