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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
发布时间:2026/5/14 10:26:31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

序号

222

违法行为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处罚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 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

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 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 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 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 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 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

对环境影

违法行为类型

50%

焚烧物占地面积 1 平方米以下

1%-10%

 


 

 

响程度

 

 

焚烧物占地面积 1 平方米以上

10 平方米以下

11%-30 %

焚烧物占地面积 10 平方米以 

31%-50 %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 

 

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对社会影 响或生态 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

影响或生态破

 

2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 

0%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

序号

223

违法行为

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 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

 

 

 

处罚依据

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 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 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 焚烧的,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 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 施处罚的除外。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

 

对环境影 响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50%

焚烧物占地面积 1 平方米以下

1%-10%

焚烧物占地面积 1 平方米以上

10 平方米以下

11%-30 %

焚烧物占地面积 10 平方米以 

31%-50 %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 

 

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对社会影 响或生态 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

影响或生态破

 

2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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