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所排污染物已有新的防治设施或途径
办理材料:申请报告
办理地点:高阳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56676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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