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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发布时间:2015/6/19 16:00:11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事项名称: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所排污染物已有新的防治设施或途径

办理材料:申请报告

办理地点:高阳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56676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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