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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
发布时间:2015/6/26 11:06:32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事项名称:餐饮服务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申请条件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5、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9、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10、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

11、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大厅食药监局窗口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99616

办理流程见附件

餐饮服务许可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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