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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变动(转学,休、复学)
发布时间:2015/6/26 11:32:40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事项名称:学籍变动(转学,休、复学)

设定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转学:

高中阶段:

申请条件: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者,或者其它需要转移学籍的学生,应准予转学

办理材料:高中阶段:符合转学条件确需转学的学生,由其监护人持有效户籍迁移证明等证明材料向拟转入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表3,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由拟转入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以内,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的学校不能接收转入学生

办理流程转学:转学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转入学校根据学生学籍号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同时,将《转学申请表》盖章留存转出学校备查

义务教育阶段

申请条件: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3、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4、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办理材料: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相关证明(居住证、务工证明、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表3,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前往转入学校联系

办理流程: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可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根据就近入学原则,自行联系学校。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转入学校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

休学:

申请条件:学生如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办理材料: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药费单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办理流程:学校初级审核(盖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盖章),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后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复学流程跟休学相同)

办理地点:学生所在学校、教育局一楼基础教育股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正常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2-6699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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