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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5/6/26 17:04:05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冀安监管危化[2006]133号)第二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在河北省境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以上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置电气和照明设备,如确需设置,其防爆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零售场所必须悬挂由所在地设区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XXX烟花爆竹销售点”的标志牌

7、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提供由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同意设销售点的证明信;

3、销售点周边情况说明;

4、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7、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8、风险抵押金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99651

办理流程:见附件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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