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0号)第十四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须申请本项审批
1、从事本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申请本项审批;
2、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办理材料:《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1、申请书;
2、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及相关说明;
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6、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文件
办理地点:高阳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56710
办理流程:见附件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