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10-02 发布机构: 高阳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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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高阳县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分类
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1.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2.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3.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县司法局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高阳县司法局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程序、责任部门、详细信息等内容。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是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和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是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主动公开形式。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政务新媒体:“高阳县司法局”微信公众号;
信息查阅地点:高阳县司法局,高阳县商贸大街171号。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我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高阳县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高阳县商贸大街171号;
邮政编码:071500;
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7月1日至8月31号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1月1号至6月30号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9月1号至12月31号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0312—6699229;
传真号码:0312—6699229。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布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信函、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只对申请人公开。
(3)申请的处理
①审查。本办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
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
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
次序答复申请。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