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07 发布机构:高阳县医疗保障局
【字体: 】    打印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政策吸引力,助力全民参保百日攻坚,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基金运行实际,经省医保局和市政府批复同意,决定调整市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至200元,其他政策不变,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