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5号)文件精神和《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决定从2012年4月20日起开始集中受理高阳县非农业户口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工作。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具有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家庭自有或无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8820元以下;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填写《河北省高阳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人直系亲属住房状况信息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有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居委会出具收入和住房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总工会出具的《高阳县特困职工优待证》民政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四)婚姻证明;
(五)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及优抚等证明材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因《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保障政策发生变化,已享受保障家庭需重新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
四、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1年的;
(三)在五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五)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申请人及已保障对象请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所提出申请并领取相应表格。申请截止时间2013年5月10日。(地址:自来水公司三楼 联系电话:6622806)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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