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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住房保障准入退出
发布时间:2015/6/17 11:24:22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我县印发了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总体原则是:确保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初审制度: 

按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承担初审职责。除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外,初审要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要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邻里走访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各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的程序及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现居住地和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经营地进行公示;人户分离的,要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和经营地同时公示。 

二、严格复审: 

按规定,区住房保障部门要严格履行复审职责,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和相关金融、住房公积金监管等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已分配和进入轮候名单的保障家庭,要安排信息复审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档案,详细记录申请、初审、复审、核查、检查、诚信等方面的信息。 

三、严格审核: 

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和相关金融、住房公积金监管等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应包括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是否变化等内容。对可疑或群众举报的,要重新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档案,详细记录申请、初审、复审、核查、检查、诚信等方面的信息;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电子档案以备核查。 

四、-公开信息: 

我 县实行保障标准、房源信息、审核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的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切实做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各类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项目及开工套数、竣工套数,配租配售对象的基本情况及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应及时在当地电视、报纸等媒体公示,并通过公开栏、政府网站等在有效期内长期公开。 

五、合同管理: 

配租配售合同中要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要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空置、拖欠租金、转借、转租、损毁的处罚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配售合同要明确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或者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违约责任、上市交易政府的优先购买权利及交易条件等事项。 

六、动态管理: 

按规定,各地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设立检查档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相关状况的变化,严格核查申请信息和现实状况。 

七、退出管理: 

按要求,各地须建立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社区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退出管理办法。住房保障对象人口、住房、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相应租赁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要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须办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或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按规定通过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完全产权。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县整合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现有事业单位编制资源,完善管理机构和业务办理机构,具体负责筹集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运营管理等工作;各区及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明确负责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充实加强人员力量。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监管。各级住房保障及相关部门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记入个人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地要充分发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房源及配租配售的家庭和发放租赁补贴的家庭,全部纳入系统进行管理。加快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监管工作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利用好电子门禁、面面通、智能门卡等科技手段,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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