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3年1月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座谈会和4月省长办公会精神,根据省安居办《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的通知》(冀保安居办[2013]12号)的具体要求。为科学确定住房保障范围,合理安排建设任务,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摸清全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对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统一部署,秉承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落实方案各项具体要求,摸清底数,为下一步科学合理安排高阳县“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提供依据。
二、工作机构
成立高阳县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专职机构领导小组。县安居办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任组长。小组设立办公室在县安居办。领导小组分综合协调组、调查组、宣传组、数据汇总组等四个部门。
三、部门分工
(一)县安居办
县安居办专门成立高阳县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全县保障住房需求调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人 ,负责协调县总工会、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监督、指导县调查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2、调查组。负责人 。具体分工如下:
负责会同住建局做好市县区调查表的收集、整理、网络系统录入工作。负责通过省数字化信息系统审核录入的相关数据并通过系统上报,汇总调查有关数据并向县安居办填报《河北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汇总表》。负责完成高阳县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情况报告并书面上报安居办。
3、宣传组负责人 ,负责通过高阳电视台、高阳有线电视台、高阳广播电台等媒体进行宣传发动工作。负责印制发放《河北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表》、公告等。
4、数据汇总组。负责人 ,负责通过数字化信息系统审核汇总县录入的相关数据并上报市安居办。审核汇总并录入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通过对比分析全县情况,形成全县保障性住房需求综合调查报告。
(二)住建局。设置填报咨询电话,配备专职人员和办公设备。负责审核通过省“建设网”网络填报的家庭信息,负责审核并补录电话填报的家庭信息,并通过系统上报。按照《河北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汇总表》的要求,汇总有关数据并上报安居中心。负责指导所辖社区有关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业务培训等。
(三)社区居委会。居委会所辖社区为调查基本区域单元,以居住地为原则,涵盖所辖社区所有居民家庭。负责设置填报点,发放调查表,在社区明显位置张贴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公告。通过填报点填报或入户调查填报方式,收集整理已填写的《河北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表》,汇总后上报安居中心。
(四)县相关部门
1、县总工会。明确具体负责人。通过工会组织,在各社区企事业单位设置保障性住房需求填报点,发放需求调查表并张贴公告。收集并整理已填报表格,统计汇总后报县安居办。向县安居办提供“外来务工人员户数”、“近5年内新就业职工户数”指标数据。
2、县民政局。通过民政部门掌握的低收入家庭信息进行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发放《河北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表》,收集并整理已填报的调查表,汇总后报安居办。
3、县卫生局。明确具体负责人。通过卫生部门,对所辖乡镇基层医务工作者进行调查统计,发放《河北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表》,收集并整理各社区已填报的调查表,汇总后报县安居办。按照《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基础数据表》要求,向县安居办提供“乡镇医务工作者总户数”、“其中异地工作乡镇医务工作者户数”指标数据。
4、县教育局。明确具体负责人。负责对基层乡镇教师保障性住房需求进行调查统计,发放《河北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表》,收集并整理各地社区已填报的调查表,汇总后报县安居办。负责向县安居办提供各社区“乡镇教师户数”、“其中异地工作的乡镇教师户数”指标数据。
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具体负责人。负责对新就业职工保障性住房需求进行调查,发放《河北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表》,收集并整理已填报的调查表,汇总后报县安居办。负责向县安居办提供“近5年内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户数”、“其中,上年度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户数”、“外来务工人员户数”、“引进人才户数”指标数据。
6、县统计局。明确具体负责人。负责向县安居办提供“预计‘十二五’末城镇人口总户数”、各地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数据。
三、房源类型
保障性住房分为四类:
(一)经济适用住房
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有限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房家庭自办理产权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后如上市交易,须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可上市交易。
(二)廉租住房
产权归政府所有,单套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租金由维修费和管理费组成,租金较低。
(三)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主导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出租。公租房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收取。
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左右的集体宿舍为主,面向本单位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出租。
(四)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出售价格为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20%左右。购买家庭自办理产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出售。
四、调查对象
(一)准入家庭标准
调查保障性住房需求的家庭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不考虑收入问题。家庭收入标准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为高阳县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高阳县2012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427.18元。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调查年限为2013年-2015年,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拥有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不参加此次调查。
(二)调查家庭范围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该类家庭申请条件为: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单身为23岁以上且已参加工作); 2、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3、家庭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可申请保障性住房类型:可申请购买或租赁四类保障性住房其中一种。
2、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在异地乡镇工作基层医务工作者、乡村教师、引进人才等。
1、年满18周岁;2、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
定年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3、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4、个人或者家庭收入在高阳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引进人才可不限制收入)。
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3、新就业人员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2、具有高阳县城镇户籍,且在高阳县就业;3、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5、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6、个人收入在高阳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新就业人员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
5月10日,召开县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动员会,由相关部门参加,安排部署县需求调查工作。
5月11日,召开高阳县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动员会,安排部署调查工作。由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参加,安排部署县需求调查工作。
(二)宣传填报阶段
1、高阳县宣传工作
5月6日—5月9日,高阳县完成同电视媒体的洽谈和准备工作,完成公告的定稿工作。完成调查表和公告的印制等工作。5月15日-7月15日,高阳县各媒体开始宣传工作。
2、高阳县填报工作
高阳县填报工作从5月13日起开始,7月20日结束。
(1)筹备工作
5月12日前,高阳县住建局、社区办完成住房需求调查准备工作,设置咨询填报电话,并配备专用办公设备和专职人员,满足工作需要。各社区居委会完成设置填报点工作,完成小区张贴公告工作。确保做到工作日期间随时受理。做好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表和公告的印制。
(2)填报流程
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和填报点填报方式收集住房需求调查表,每日向社区办上报当日调查表。
社区办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调查表,整理数据,每日将有关数据录入省数字化系统并通过系统上报。同时,随时接受群众咨询,受理现场填报或电话填报工作,补录有关信息。整理汇总每日调查表信息。
县建设局根据社区办上报的调查表,整理数据,审核所辖社区办录入省数字化信息系统的有关数据并通过数字系统上报。随时接受群众咨询,受理现场填报或电话填报工作,补录有关信息。
根据上报的数据情况进行审核,补录相关信息,并通过数字系统上报。汇总高阳县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情况,建立电子花名册。待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时对有住房需求的家庭进行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单不能及时实物保障的家庭建立轮候花名册。
其他有关部门实施步骤:县民政、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等部门于5月12日开始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本系统有关家庭住房需求调查工作,6月30日结束调查工作。7月1日-7月10日对调查统计情况按照职责分工要求进行汇总,7月10日前,将汇总情况及有关指标数据报县安居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