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9日公布了《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高政规〔2024〕2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9年,县自规局报请县政府出台了《高阳县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高政办〔2019〕43号),为国有土地上国有企事业家属院及老旧小区等项目“办证难”问题谋定了政策路径。但是,由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都建成年代久远,时间跨度大、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产权办证问题错综复杂,依托现有政策路径,难以一揽子有效解决。为此,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确保实效”的原则,参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保政规〔2024〕2号)文件给出的行之有效的解决路径,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其他规定,起草了《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后,可解决我县国有土地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因历史遗留原因产生的不动产登记问题,有效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盘活利用。
二、制定依据
1.《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保政规〔2024〕2号)
2.《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3.《保定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比对处理规定》
4.《高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高政规〔2023〕1号)
三、制定过程
《意见》是参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保政规〔2024〕2号),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的。《意见》征求了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意见的意见,均无修改意见。《意见》已由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也进行了专题研究讨论,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高政规〔2024〕2号)共分为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关于明确登记范围和权利主体问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明确了本《意见》所指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范围,并根据不同单位情况,对办公用房权利主体进行了明确。
(二)第二条,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土地使用权手续不全的,参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予以确权登记。无法收集权属来源资料的,经确认宗地四至范围清晰、面积准确,房屋经鉴定符合安全质量等要求,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具结书,公告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权登记。
(三)第三条,关于未通过规划核实问题。按照1991年7月1日(颁布《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之前开工、1991年7月1日至2002年1月20日(颁布《保定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若干规定》)期间开工和2002年1月20日以后开工这三个时间节点,根据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分别提出了项目没有规划或超规划建设等问题的解决办法。
(四)第四条,关于未通过竣工验收问题。进行能够进行竣工验收的,可自行选择联合验收或单项验收。无法按正常程序竣工验收的,可进行质量、消防检测。
(五)第五条,关于房屋和土地的用途、权利人等不一致问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继续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和土地用途登记。因房屋、土地未同步转移导致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现使用单位核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可以由现使用单位申请、具结、公告,办理登记。
(六)第六条,关于办公用房跨宗地建设问题。跨宗地的,可按照幢正投影所占面积较大的宗地“落宗”办理登记。
(七)第七条,关于办公用房登记涉税问题。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免税。登记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明细清单及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八)第八条,关于规范登记申请材料问题。办理涉及权属变化的登记前,应征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因机构撤销、重组、更名的,由承继单位或重组、更名后的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提交县财政部门批复、机构改革文件或机构编制部门的书面意见。
(九)第九条,有效期。
政策文件:高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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