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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2/18 15:54:46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高阳县全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

二、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对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只给予一次奖励。只奖励最先提供有效举报线索的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四、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

五、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奖励审批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转账等形式向举报人发放奖励,并告知其领取方式和地点。

七、举报非法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根据涉案金额给予举报人500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举报非法制贩烟火药、黑火药等烟花爆竹主要原材料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1万元;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2万元。

八、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二)举报的线索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或是国家工作人员授意他人举报的;(三)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的;(四)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九、举报电话:高阳县公安局110,高阳县应急管理局6699985。本奖励办法由高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高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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