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阳法院庞口法庭收到了张某某送来的一面写有“为民排忧、心系百姓”的锦旗。缘由还得从张某某起诉到高阳法院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说起。原告张某某从事建材的销售业务,2017年被告因建房需要在原告处购买钢筋,原告分三次将钢筋送到被告处,后因纠纷,被告未能给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为证实其主张,原告提供了有被告署名的出库单。庞口法庭接收此案后,人民陪审员王忠存、李文进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出库单不认可,称出库单上署名错误,也不是其所签。经原告回忆,出库单上的签名确实不是被告所签,而是由给被告建房的建筑工人所签,工人姓名是什么,自己也不清楚。该案陷入僵局后,庞口法庭工作人员决定利用周日休息时间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经庞口法庭工作人员释法明理,耐心细致的与双方沟通,被告终于认可了在原告处购买钢筋的事实。经协商,双方就还款金额达成一致,为避免今后再次发生纠纷,原被告双方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定,现被告已将货款履行完毕。在庞口法庭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四年多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官说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庞口法庭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避免了原告因举证不能所承担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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