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4月20日起至6月20日,保定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入河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用人单位申报系统说明PPT请关注保定市残疾人联合会公众号)。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等相关扫描件,通过“河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年度审核时间安排:
2021年4月20日-6月20日(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填报。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审核通过之日(以审核信息系统记载时间为准)起七日内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书面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没有异议。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咨询电话:5656059
高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4月15日
注: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其他残疾人,按照1:1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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